《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逐条解析发表时间:2022-10-31 10:34 近日,国务院出台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点击可了解原条例内容)同时废止。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逐条精炼解析,供参考: ![]() ![]()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 解析: 本条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对原条例(指2016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保护”,本条例更注重“鼓励、支持和引导”。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解析: 本条规定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民法典》第54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保持一致。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 解析: 新增,把党组织写进条例,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一审稿保持一致,其实还可以更明确一点。正如蒋大兴老师说,这本来就是我们与欧美公司法的不同之处,明确党组织在公司/个体户的治理结构中的领导作用,避免后期纷争时出现问题。 ![]() ![]()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解析: 本条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条第2款则是规定对个体户的政策导向。 ![]() ![]()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 解析: 政策导向,无变化。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解析: 本条主要强调对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对从前,法条位置有一点变化,理解本条应当结合《民法典》第56条第1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 解析: 上述几条对国家如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作出了规定,首先是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将“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会利用数据分析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不过第十条也没说清楚是哪个部门,以及是否公布该信息,公民应当如何查看。 ![]() ![]()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 解析: 这两条规定的是,市监局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以及年审提供便利性的措施和服务。所以,这里一般是形式审。但是,对于目前屡见不鲜的,冒名注册,未有规定。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 本条是本次条例修改变化最大的一条,即如何最便利的“个转企”,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为变更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提供便利的行政服务,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个体工商户直接升级为有限公司,在个体工商户时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问题,责任问题也是原经营人承担无限责任。条例之所以规定可以转换,纯粹是为了便利公司设立,简化手续,不是为了解决责任问题,也就是,应当以时间为限,升级之前的债务由原个体户承担无限责任。 ![]() ![]()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 解析: 这两条是对个体工商户用工难的问题作出规定。第十五条则是,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这里额外补充一些个体工商户可能涉及到的用工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招工,同样适用劳动法(前提是必须是适格的劳动主体),应当为其缴纳五险。但是是否需要缴纳公积金,有一点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因此,依据本条意见,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是限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含“个体经济组织”。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如个体工商户已经被注销,则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起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解析: 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话语权有限,在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条例》从制定政策措施的角度提出禁止歧视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 解析: 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既有养家糊口的“小商户”,也有颇具规模的“大个体”。应当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加大对执着坚守、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等个体工商户的“拔尖”扶持培养。例如,可以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立足于“活下来”、“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又如,可以从地方实际出发,鼓励“名特优新”4种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 解析: 经营场所是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其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条例》针对大量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解析: 财税和金融支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资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尤为重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条例》分别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安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 解析: 社保和就业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社会保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保障。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解析: 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餐饮和居民服务行业,据调查有70.3%的个体工商户仅从事线下经营。实体店铺对服务城乡居民日常生活至关重要,而拓展线上经营也是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效途径。 《条例》分别从线下和线上两方面作出了规定。首先是要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其次是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线上经营能力。同时,《条例》回应了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入驻网络平台经营遇到的种种问题,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解析: 个体工商户因其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往往不重视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和运用,对其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条例》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规定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解析: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个体工商户反映,个别地方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过程中,存在“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情况。对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妥善处理、统筹兼顾,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创造稳定的环境的预期。 ![]()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 解析: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从事经营活动,抗风险能力弱,在大灾大难中往往是受冲击最大的,给予他们救助帮扶是各级政府保民生的基本职责。《条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 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涌现了大量爱岗敬业、执着坚守、诚信经营、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这有利于提升个体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为广大个体工商户树立榜样。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解析: 本条值得注意的是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需要遵循“自愿”原则,现在很多互联网平台,利用外包公司,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而规避劳动关系,具体做法是:互联网委托外包公司为劳动者代办个体工商注册,从而其业务变成独立承包XX服务业务,劳动者不接受原告任何管理等内容。 但是,现在法院一般会穿透式审理,重点审查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劳动者对互联网是否具有从属性(参考案例:(2021)苏08民终854号)。 ![]() ![]()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 解析: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现象作出规定,2020年国务院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拖欠账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并且个体工商户相比中小企业更为弱势,应当从法律层面加强保护。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 解析: 本条主要为了回应上条,县级以上政府要把发展个体工商户纳入年度计划。本条用意虽好,但是一旦该事项被纳入指标,很难杜绝。 ![]() ![]()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解析: 本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维权途径。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解析: 这几条也是字面意思,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义务,以及政府对其放管服的政策。 ![]() ![]()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 解析: 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包括,我国港澳台的居民。 ![]() ![]()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 解析: 本条赋予地方一些自治空间,但是不是要其束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重点是“促进”。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 解析: 本条明确了本条例施行时间,同时也规定了原有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废止时间,二者在时间上是衔接起来的。 来源:国务院、走进民法典 |